- Aug 05 Tue 2014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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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向不歸路?】第玖話-峰迴路轉、總長進退維谷
- Jul 29 Tue 2014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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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向不歸路?】第捌話-民間的救援、共犯翻供
- May 29 Thu 2014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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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下一個徐自強會是誰
- Apr 13 Sun 2014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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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向不歸路?】第柒話-上沖下洗
※因為於「不知何時」在「不知名藥房」買了「根本不存在」的「硫酸或是鹽酸」,阿強總共被判了七次死刑,甚至一度定讞、差點成為槍下的亡魂。直到更七審,法院才否定了與硫酸有關的事實,改以阿強「只有」參與擄人勒贖,判處阿強無期徒刑。完整說明文章可見:https://hsutzuchiang.pixnet.net/blog/post/62072470
- Mar 17 Mon 2014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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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向不歸路?】第陸話-不在場證明

※在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的「搶救徐自強」記者會上,證人洪小姐表示:「我這段時間,我也沒有看見她兒子開車出去,所以案發當天那個時間,中午那段時間一直到下午,都是,她兒子一直都在家裡,可是從頭到尾都沒有宣過我,去做那個不在場證明。」
- Mar 16 Sun 2014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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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向不歸路?】第伍話-複製的極刑?

※此圖為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聯合晚報報導內容,首段直指此次死刑判決「在量刑上具指標意義」。這不免令人想到,尤伯祥律師在《冤罪:一個冤案被告對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控訴》一書的推薦序中,這樣描述偏好自白傳統的司法實務:「在處理倚賴自白起訴的案件時,一旦案件廣受社會矚目,輿論普遍要求定罪,則出錯的風險其實不容小覷,而且目前的制度其實無法有效防堵這種風險的實現。」我們在江國慶案中,真的學到了教訓嗎?
編按:本文原收錄在2002年由民間司改會出版之《正義的陰影》一書中,得到民間司改會與作者吳東牧先生之同意。將本文稍加修正,以連載的形式放置於粉絲專頁上,以瞭解徐自強案的故事。
- Mar 14 Fri 2014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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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向不歸路?】第肆話-藍本、躲起來才有救?
- Mar 13 Thu 2014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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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正義還在路上:談徐自強冤案 X 陽明有意思社

【講座內容】
「這十八年來,我都一直在做同一件事,就是不停的證明自己無罪。」徐自強說。
大家有聽過「無罪推定原則」吧,被告在檢察官找到確切的犯罪證據前,應該要被推定是無罪的。但明明沒有證據,明明徐自強有案發當天的不在場證明,他還是被關了16年,被判了8次死刑。
1995年的一樁綁架撕票案,嫌犯向警方供出了徐自強。就單憑這兩名嫌犯的口供,沒有其他可信的證據,更無視徐自強有確實的不在場證明,法官仍在2000年判決徐自強死刑定讞。這期間檢察總長提了史上最多次的非常上訴,大法官也釋憲說「共犯的自白不能當作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只是這樁判決就是如此荒謬。
正義的路,還很漫長。正義,還在路上。
- Mar 13 Thu 2014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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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觀察】更(九)審第六次準備程序庭開庭記錄
2014/2/25(二)下午2:20,徐自強案更(九)審第六次準備程序庭在台灣高等法院開庭。以下整理本次準備程序庭的重點:
一、聯繫工具部分
(一)案發當時阿強所持用的手機
首先釐清阿強於民國84年9月當時日常所用的手機共有兩支:一支(現由阿強保管)是以「徐自強」的名義申辦,由阿強和阿強的哥哥共同使用;另一支(現由法院保管)則非以「徐自強」的名義申辦,而是由阿強的友人申辦後交由阿強使用。對此,律師團表示阿強當時確實曾經使用這兩支手機,然而這兩支手機皆與本案無關,且由卷內資料看來,陳憶隆及黃春棋從未提及阿強曾使用這兩支手機作為聯繫工具。
(二)數位鑑定
律師團於今年1、2月間曾兩次聲請將阿強當時使用的手機送交工研院進行數位鑑定。對此,檢察官認為陳憶隆及黃春棋既然從未提及阿強曾使用該手機作為犯案時的聯繫工具,那麼無論鑑定結果如何都與本案無關,沒有調查證據的必要。律師團則回應:刑事被告本來並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法院也應該嚴守無罪推定原則進行審判,然而歷審法院皆輕易採信兩名共同被告自相矛盾的說詞,並因此判決阿強有罪,導致阿強迫於無奈只能不斷試圖證明自己無罪—如果阿強確有涉案,理當以上述兩支手機作為與兩名共同被告間最方便的聯繫工具,反之如果鑑定結果並無相關記錄,將大幅降低阿強涉案的可能性與合理性,因此請求法院准予鑑定。
關於鑑定單位,雖然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亦可進行鑑定,然而律師團認為刑事警察局在本案中已經有失中立客觀(詳後述),因此向法官表示希望能以工研院作為鑑定單位。
此外,法官表示將一併將黃春棋女友李星華的手機(黃春棋犯案時的聯繫工具)送交工研院鑑定,並請阿強回家確認是否仍保存民國84年當時所使用之呼叫器(卷內一再提及阿強以此呼叫器作為犯案時的聯繫工具),若仍保存亦將一併進行鑑定。
(三)消失的通聯記錄
最後律師團也對警方提出質疑:陳、黃二人在筆錄中供稱犯案時是以呼叫器或電話和阿強聯絡,然而卷內卻完全沒有相關的通聯紀錄—案發當時,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及內湖分局集警界精銳組成專案小組,怎麼可能疏忽未調閱相關通聯紀錄?在黃春棋落網前,警方即已針對可能與本案相關的幾支電話進行監聽,在黃春棋落網並明確供稱犯案時的聯繫方式之後,警方怎麼可能不去調閱相關通聯紀錄?顯然警方極可能刻意隱匿了有利於阿強的證據。退步言之,無論是疏未調閱還是刻意隱匿,警方辦案不力的不利益都不應該歸由無辜的阿強承擔,否則將造成無罪推定原則的崩毀。
二、專案資料部分
律師團曾於上次準備程序庭聲請向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台北市刑警大隊及內湖分局函調本案的專案全卷資料,受命法官於本次開庭時宣佈各單位的函覆: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被納莉颱風淹掉了!
台北市刑警大隊:不在我這,去問內湖分局!
內湖分局:找不到啦!
律師團對此提出反駁,表示我方早已提出證據證明上開單位並未受到納莉風災波及,且本案為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警方集結數單位組成專案小組,相關卷證資料不可能僅製作一份,更不可能一份資料都沒有保存下來。因此,律師團合理懷疑警方刻意隱匿了有利於阿強的證據。
三、大貨車駕照及行照部份
律師團聲請針對阿強於民國84年間所駕駛之大貨車的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進行證據調查,法官質疑此與阿強是否涉案無關,檢察官亦表示此與本案無關、無調查證據之必要。律師團解釋,歷審判決皆以阿強「缺錢、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一時利慾薰心」作為阿強的犯罪動機,此次聲請證據調查就是要證明:當時阿強除了經營檳榔攤之外更曾以駕駛大貨車為業,其從事正當行業、收入穩定而不缺錢,並無犯罪動機。
- Feb 18 Tue 2014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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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參與「徐自強案更(九)審-法庭觀察」
- Feb 17 Mon 2014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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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向不歸路?】第參話-不一樣的供詞
※此圖為黃春棋與陳憶隆自白差異,共同被告供述中矛盾或不合理之處實在不勝枚舉,圖表中所呈現的只是比較顯著而重要的部分。完整說明文章可見:https://ppt.cc/HAOZ
編按:本文原收錄在2002年由民間司改會出版之《正義的陰影》一書中,得到民間司改會與作者吳東牧先生之同意。將本文稍加修正,以連載的形式放置於粉絲專頁上,以瞭解徐自強案的故事。
- Feb 10 Mon 2014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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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向不歸路?】第貳話-憤怒的家屬

※此圖為民國84年9月24日中國時報報導,在警方「智擒綁匪」並「突破心防」後,黃春棋與被害人家屬一同前往山區挖屍、祭拜,報導左側圖則以小字寫著「兩嫌在逃 涉嫌綁架商人黃春樹並撕票的在逃嫌犯徐自強(上),陳憶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