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玖話】峰迴路轉、總長進退維谷

*徐自強當天有提款錄影帶為證,法院卻始終不予以採信, 監察院認定「法院沒有採認徐自強不在場證明的理由,太過粗率」。圖片轉自懶人包生產工廠:『徐自強案』原諒懶人無法更精簡之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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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文原收錄在2002年由民間司改會出版之《正義的陰影》一書中,得到民間司改會與作者吳東牧先生之同意。將本文稍加修正,以連載的形式放置於粉絲專頁上,以瞭解徐自強案的故事。

◎峰迴路轉

記者會兩天之後的五月十九日,也就是新政府上台前夕,監察院的人權保障委員會,也決議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徐自強案件。差不多在此同時,救援徐自強的行動多管齊下,但都接連鎩羽而歸。委任律師陳建宏在五月二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但在十一日遭到拒絕﹔十八日,二度請求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後來也再度遭拒﹔十九日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則在二十六日被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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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1

*徐自強案記者會中,證人洪小姐指出檢方不傳訊她調查,圖片取自公視速審生死鬥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UIfnCMoWXk

編按:本文原收錄在2002年由民間司改會出版之《正義的陰影》一書中,得到民間司改會與作者吳東牧先生之同意。將本文稍加修正,以連載的形式放置於粉絲專頁上,以瞭解徐自強案的故事。

◎民間的救援

不論家屬和律師認為這樣的確定判決有多麼語焉不詳,面對隨時進逼的死刑,他們該做的,只有拚命去尋求所有的可能性。在這種氣氛下,徐家接受親友的建議,找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又聽到一個冤案,真是百感交雜。」八十九年五月一日,民間司改會接到電話,要求救援徐自強,身為司改會檔案追蹤小組成員的律師林永頌回憶起那時的感受,「我們巴不得不要接到這種案件,對我們和家屬來講,這都是很沉重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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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強佛光大學演講

◎上圖為徐自強至佛光大學演講

下一個徐自強會是誰

作者:一湛

原文網址:http://www.3kirikou.org/article_detail.php?SerialNo=2595

邀請徐自強到班上,說明司法現況和徐案,除了簡明扼要說明案情外,阿強說明他親身碰到的離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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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柒話】上沖下洗

※因為於「不知何時」在「不知名藥房」買了「根本不存在」的「硫酸或是鹽酸」,阿強總共被判了七次死刑,甚至一度定讞、差點成為槍下的亡魂。直到更七審,法院才否定了與硫酸有關的事實,改以阿強「只有」參與擄人勒贖,判處阿強無期徒刑。完整說明文章可見http://hsutzuchiang.pixnet.net/blog/post/62072470

編按:本文原收錄在2002年由民間司改會出版之《正義的陰影》一書中,得到民間司改會與作者吳東牧先生之同意。將本文稍加修正,以連載的形式放置於粉絲專頁上,以瞭解徐自強案的故事。

上沖下洗,是一句有名的洗衣機廣告詞,同時也是台灣的司法界,對於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後的冗長過程,一個戲謔的形容。更進一步的黑色幽默,則如同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所說,「案件上沖下洗,被告左搓右揉。」

簡單地說:因為各地方法院上訴二審的案件量太多,通常做為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和四個分院,人力缺乏的狀況相對顯得相當嚴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地方法院不是查得很仔細,高院這一層級更加無法彌補,往往查得不是很清楚就結案宣判了。於是這些繼續上訴到三審的案件,就可能因為瑕疵太多,被最高法院撤銷。

撤銷的案件當中,極少數由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大多數還是又發回到二審的法院,重新調查審理。如此一來,二審法院的負荷量更加龐大,對於審判品質來說,就變成一個惡性循環--案件經常在二審和三審之間,來來回回,就像衣物在洗衣機裡面上上下下轉個不停﹔被告和被害人方面,也受這樣的程序所拖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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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話】不在場證明

在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的「搶救徐自強」記者會上,證人洪小姐表示:「我這段時間,我也沒有看見她兒子開車出去,所以案發當天那個時間,中午那段時間一直到下午,都是,她兒子一直都在家裡,可是從頭到尾都沒有宣過我,去做那個不在場證明。

編按:本文原收錄在2002年由民間司改會出版之《正義的陰影》一書中,得到民間司改會與作者吳東牧先生之同意。將本文稍加修正,以連載的形式放置於粉絲專頁上,以瞭解徐自強案的故事。

雖然不在場證明不被檢察官採認,律師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再度向合議庭聲請傳喚兩名徐自強的不在場證人,包括徐自強的岳母張女士,和在徐自強的母親開設的家庭美容院工讀的洪小姐。

根據徐自強岳母的說法,九月一日,也就是案發當天的早上八點,徐自強像往常一樣,到檳榔攤和她交接顧攤的工作。後來她吩咐徐自強,到郵局替她提領兩萬元的現金。

律師也很快地向郵局調取提款機的錄影帶,錄影帶的內容證明,徐自強確實在當天上午的十點五十分左右,在龜山鄉豐美街二號的桃園郵局第五支局,提領現金。另外,徐家還握有一張匯款單,證明徐自強在提領現金之後,又幫他的母親在郵局匯了八千多元的房屋貸款給花旗銀行。不過這個不在場證明仍然沒有被合議庭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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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話】複製的極刑?

※此圖為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聯合晚報報導內容,首段直指此次死刑判決「在量刑上具指標意義」。這不免令人想到,尤伯祥律師在《冤罪:一個冤案被告對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控訴》一書的推薦序中,這樣描述偏好自白傳統的司法實務:「在處理倚賴自白起訴的案件時,一旦案件廣受社會矚目,輿論普遍要求定罪,則出錯的風險其實不容小覷,而且目前的制度其實無法有效防堵這種風險的實現。」我們在江國慶案中,真的學到了教訓嗎?

編按:本文原收錄在2002年由民間司改會出版之《正義的陰影》一書中,得到民間司改會與作者吳東牧先生之同意。將本文稍加修正,以連載的形式放置於粉絲專頁上,以瞭解徐自強案的故事。

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也就是逃亡兩個月後,儘管徐自強和另一名被告黃銘泉這時還沒有到案,士林地檢署還是將他們和陳憶隆、黃春棋,統統依照懲治盜匪條例的擄人勒贖罪嫌起訴,並且向法院求處死刑。

起訴書大抵採認了陳憶隆和黃春棋後來逐漸趨於一致的供詞,不過對於犯意的部分,則否決了兩人推說事先沒有殺意的說辭。

有關陳憶隆稱,黃春樹遇害時,他和黃春棋並不在場,並沒有殺人的意圖,地檢署提出的反駁是:被告四人在事前就準備好刀刃,硫酸等殺人滅屍的工具,而且事先把埋屍的洞挖好,更沒有準備拘禁黃春樹的地點,可見四個人早就共同計畫好擄人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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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話】藍本、躲起來才有救?

此圖為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國時報報導黃銘泉於泰國被殺害的新聞。

編按:本文原收錄在2002年由民間司改會出版之《正義的陰影》一書中,得到民間司改會與作者吳東牧先生之同意。將本文稍加修正,以連載的形式放置於粉絲專頁上,以瞭解徐自強案的故事。

◎藍本

之前曾被黃春棋指為主謀、動手殺人者的陳憶隆,在訊問筆錄中供出的主謀,是黃春棋的哥哥,案發後人在泰國的黃銘泉。

警訊中,陳憶隆很爽快地坦承參與作案,他說這是因為逃亡期間看到媒體報導,黃春棋把責任都推給他,令他相當氣憤,因此決定出面說個清楚。不過他和黃春棋倒是有志一同地強調,剛開始只想到拿錢,絕沒想到要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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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還在路上:談徐自強冤案 X 陽明有意思社

【講座內容】
「這十八年來,我都一直在做同一件事,就是不停的證明自己無罪。」徐自強說。
大家有聽過「無罪推定原則」吧,被告在檢察官找到確切的犯罪證據前,應該要被推定是無罪的。但明明沒有證據,明明徐自強有案發當天的不在場證明,他還是被關了16年,被判了8次死刑。
1995年的一樁綁架撕票案,嫌犯向警方供出了徐自強。就單憑這兩名嫌犯的口供,沒有其他可信的證據,更無視徐自強有確實的不在場證明,法官仍在2000年判決徐自強死刑定讞。這期間檢察總長提了史上最多次的非常上訴,大法官也釋憲說「共犯的自白不能當作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只是這樁判決就是如此荒謬。
正義的路,還很漫長。正義,還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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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5(二)下午2:20,徐自強案更(九)審第六次準備程序庭在台灣高等法院開庭。以下整理本次準備程序庭的重點:

一、聯繫工具部分


(一)案發當時阿強所持用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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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網址:http://ppt.cc/2HoD

時間:2014.02.25 (二),14:20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大廈專一法庭(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經過一番努力,高等法院終於同意更換法庭了!

下周二(2/25)的準備程序庭,將於專一法庭舉行;法庭的座位由原本的二十席,一口氣增加到了八十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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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話】供詞比較表

※此圖為黃春棋與陳憶隆自白差異,共同被告供述中矛盾或不合理之處實在不勝枚舉,圖表中所呈現的只是比較顯著而重要的部分。完整說明文章可見:http://ppt.cc/HAOZ

編按:本文原收錄在2002年由民間司改會出版之《正義的陰影》一書中,得到民間司改會與作者吳東牧先生之同意。將本文稍加修正,以連載的形式放置於粉絲專頁上,以瞭解徐自強案的故事。

起屍完畢回到內湖分局後,黃春棋又做了一次筆錄。這時他的親友和被害人都已經表明,徐自強是黃春棋的表哥。親友們也從勒贖電話中,指認出黃春棋的聲音。在這樣的情形下,黃春棋供出他的第二套作案版本。

涉案人還是陳憶隆、徐自強和他,總共三人。

謀議者是徐自強,動機是向被害人索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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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向不歸路?】第貳話-憤怒的家屬

※此圖為民國84年9月24日中國時報報導,在警方「智擒綁匪」並「突破心防」後,黃春棋與被害人家屬一同前往山區挖屍、祭拜,報導左側圖則以小字寫著「兩嫌在逃 涉嫌綁架商人黃春樹並撕票的在逃嫌犯徐自強(上),陳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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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鎮汐萬路三段新山內的山區,平時人跡罕至,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卻不尋常地出現了大批人馬。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法醫、死者黃春樹的家屬、台北市警局長黃丁燦、副局長劉勤章、市刑大隊長侯友宜、內湖警分局長林德華和承辦案件的刑警,都由落網不久的黃春棋帶領,徒步上山起屍。

之所以拖到逮捕行動後的第三天才起屍,是因為黃春棋的供詞反覆。直到二十八日上午警方第二度借提後,才從他口中得知確實的埋屍地點。

落網後的這兩、三天,黃春棋接受了至少五次的偵訊,其中第一個二十四小時之內就有三次。根據警訊筆錄上面記載,從二十六日的凌晨四點第一次筆錄,一直到當天下午五點的第三次筆錄,在保安大隊勤務中心由內湖分局員警所進行的偵訊,警方的問題都在外圍打轉,諸如取贖的這一天前後,曾經和誰聯絡過。這一階段,黃春棋供出的人除了他的李姓女友,還包括:綽號「阿強」的徐自強,綽號「大胖」的陳憶隆,還有另一名綽號「阿宏」的不詳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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