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自強當天有提款錄影帶為證,法院卻始終不予以採信, 監察院認定「法院沒有採認徐自強不在場證明的理由,太過粗率」。圖片轉自懶人包生產工廠:『徐自強案』原諒懶人無法更精簡之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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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文原收錄在2002年由民間司改會出版之《正義的陰影》一書中,得到民間司改會與作者吳東牧先生之同意。將本文稍加修正,以連載的形式放置於粉絲專頁上,以瞭解徐自強案的故事。
◎峰迴路轉
記者會兩天之後的五月十九日,也就是新政府上台前夕,監察院的人權保障委員會,也決議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徐自強案件。差不多在此同時,救援徐自強的行動多管齊下,但都接連鎩羽而歸。委任律師陳建宏在五月二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但在十一日遭到拒絕﹔十八日,二度請求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後來也再度遭拒﹔十九日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則在二十六日被裁定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