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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冤難伸的辛「酸」.jpg  

前幾次的說明一再提到,阿強曾經提出民國84年9月1日上午案發當時在桃園郵局領錢的監視器錄影畫面作為不在場證明。在法院「有罪推定」的審理之下,即使阿強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自己從頭到尾沒有參與本案,至少也足以證明自己並未「殺人」。既然如此,為什麼從民國85年的第一審判決直到民國98年高等法院的更六審判決,阿強仍然因為「殺人」總共被判處七次死刑? 

 

關鍵,就是圖中那幾瓶「不存在的硫酸」。

 

民國84年10月23日,陳憶隆於接受警方偵訊時供稱:「徐自強自己在龜山的一處西藥房,買了硫酸(或鹽酸)三瓶」,以供撕票後毀屍之用。法院以此認定,阿強自始即與陳憶隆、黃春棋等人預謀殺人—就這樣,阿強成了「殺人」的共犯,一路遭判死刑。然而,陳憶隆不但無法明確指出購買硫酸的地點,就連買的是硫酸還是鹽酸都搞不清楚。這樣的供述其實是相當空洞的,單憑這樣空洞的供述並不足以認定事實,檢警必須進一步調查更具體明確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的標準也必須更加嚴謹。

 

有關硫酸的疑點不止於此。楊日松法醫於民國84年作成的鑑定報告中,從未提及被害人的屍體曾遭硫酸潑灑,更於民國94年及98年兩度回函高等法院,指出被害人的皮膚「無腐蝕亦無上皮脫落之情形,即無硫酸潑灑之痕跡」,「無強酸(如硫酸、鹽酸)腐蝕或皮膚脫落之痕跡」。由此可見,陳憶隆的供述不但空洞,甚至可以說是和法醫相驗的結果完全矛盾。

 

僅僅憑著從頭到尾缺乏根據、甚至與法醫相驗結果明顯衝突的供述,法院卻直到更六審為止仍然不願意推翻向來的事實認定:徐自強在桃園縣龜山鄉一「不知名藥房」購買硫酸3瓶作為毀屍滅跡之用。因為於「不知何時」在「不知名藥房」買了「根本不存在」的「硫酸或是鹽酸」,阿強總共被判了七次死刑,甚至一度定讞、差點成為槍下的亡魂。直到更七審,法院才否定了與硫酸有關的事實,改以阿強「只有」參與擄人勒贖,判處阿強無期徒刑。

 

十幾年來,經手本案的數十位法官究竟是閉著眼睛辦案,還是睜眼說瞎話,只因面對前輩與同儕的壓力、不願承認自己的錯誤?一個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能夠迅速解決的案件,何以必須在「有罪推定」的審理中打轉將近二十年?一個二十七歲的青年人,死囚走一回之後已經成了四十三歲的中年人(民國85年入獄,民國101年因速審法獲釋)—直到現在仍無法真正呼吸自由空氣的阿強,還有多少青春能夠虛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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