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這不是冤案,什麼才是冤案?」-徐自強案介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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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冤難伸的辛「酸」.jpg  

前幾次的說明一再提到,阿強曾經提出民國84年9月1日上午案發當時在桃園郵局領錢的監視器錄影畫面作為不在場證明。在法院「有罪推定」的審理之下,即使阿強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自己從頭到尾沒有參與本案,至少也足以證明自己並未「殺人」。既然如此,為什麼從民國85年的第一審判決直到民國98年高等法院的更六審判決,阿強仍然因為「殺人」總共被判處七次死刑? 

 

關鍵,就是圖中那幾瓶「不存在的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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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百出的自白 

 

共同被告供述中矛盾或不合理之處實在不勝枚舉,圖表中所呈現的只是比較顯著而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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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提出自己民國84年9月1日上午10:47在桃園郵局領錢的監視器畫面作為不在場證明,希望藉此證明自己並未涉案。被害人黃春樹於上午十點左右在台北汐止山區遭到殺害,考量到時間與空間的距離,照理來說徐自強根本不可能涉案。但是法官說:「就算你沒有上山殺人,還是可能有參與擄人啊!」證據是什麼?依然只有兩名共同被告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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