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次的說明一再提到,阿強曾經提出民國84年9月1日上午案發當時在桃園郵局領錢的監視器錄影畫面作為不在場證明。在法院「有罪推定」的審理之下,即使阿強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自己從頭到尾沒有參與本案,至少也足以證明自己並未「殺人」。既然如此,為什麼從民國85年的第一審判決直到民國98年高等法院的更六審判決,阿強仍然因為「殺人」總共被判處七次死刑?
關鍵,就是圖中那幾瓶「不存在的硫酸」。
前幾次的說明一再提到,阿強曾經提出民國84年9月1日上午案發當時在桃園郵局領錢的監視器錄影畫面作為不在場證明。在法院「有罪推定」的審理之下,即使阿強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自己從頭到尾沒有參與本案,至少也足以證明自己並未「殺人」。既然如此,為什麼從民國85年的第一審判決直到民國98年高等法院的更六審判決,阿強仍然因為「殺人」總共被判處七次死刑?
關鍵,就是圖中那幾瓶「不存在的硫酸」。
徐自強提出自己民國84年9月1日上午10:47在桃園郵局領錢的監視器畫面作為不在場證明,希望藉此證明自己並未涉案。被害人黃春樹於上午十點左右在台北汐止山區遭到殺害,考量到時間與空間的距離,照理來說徐自強根本不可能涉案。但是法官說:「就算你沒有上山殺人,還是可能有參與擄人啊!」證據是什麼?依然只有兩名共同被告的供述。